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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兵役科
  • 聯絡資訊:5636

內政部113年7月5日台內役字第1131160922號令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條文
詳如附件

Q: 申請家庭因素補充兵役何時提出申請?何種體位得申請家庭因素補充兵役?

A:1. 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

   2. 役男應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


Q: 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之役期為何?若役期中斷是否需補訓?

A: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之役期為12天,訓練期間請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ㄧ者,或請事假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ㄧ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併下一年次或下一梯次再予徵集復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