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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
  2. 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應備文件:
  1. 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 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3. 詳細內容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結婚生效日期

結婚生效日期
申請日可登記結婚之生效日
星期一星期一、二、三、四
星期二星期二、三、四、五
星期三星期三、四、五、六、日、一
星期四星期四、五、六、日、一、二
星期五星期五、六、日、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