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113年8月15日國規委會字第1130220250號令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曾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茲因應強化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基於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兵役公平,並配合內政部先後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五日、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調整役男服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申請條件,爰修正本規則第十五條,調整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得申請提前退伍之條件。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一、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