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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

  •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為何?如何申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4.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5.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有關「0403花蓮大地震」受災戶替代役役男辦理提前退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請備齊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1)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之一死亡者。

(2)役男或其直系血親、配偶賴以居住之房屋「不堪居住」者。係指役男或其直系血親、配偶於災害發生時戶籍設於自有之房屋或經證明實際居住於自有之房屋且「不堪居住」(紅單)者,則須出具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3)其他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