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職工應徵、召服役者,有保留工作底缺之權利。 申請對象:各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包括廠場、公司、行號)職工應徵召服兵役者。 申請機關:役男於接獲徵(召)集令後,向原服務機關申請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工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