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區里辦公處廣播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6年8月21日桃民區第1060015526號函頒
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使各區里辦公處,健全廣播器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使用廣播器時應注意音量及時間,廣播時間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4時至21時為原則;惟如遇災害防救、緊急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得立即進行廣播,不受前項廣播時間之限制。
三、廣播器之使用得由里長本人或里長委託他人為之。
四、廣播內容應簡明扼要,並以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緊急事故或其他維護公眾事務為主;里長亦得通盤考量里內狀況後,依實際需要使用廣播器。
五、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