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人員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一)依法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二級上將70歲、中將65歲、少將60歲、校官及士官長58歲、尉官及士官50歲、志願役士兵45歲、義務役士兵及補充兵36歲(屆滿之年12月31日除役)。(二)依法免役(因病傷殘、機障、痼疾、體位判定免役者)。(三)依法禁役(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含感訓處分合計滿3年者)。(四)依法回役。(五)依法喪失我國國籍。
依據兵役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人員消失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二級上將70歲、中將65歲、少將60歲、校官及士官長58歲、尉官及士官50歲、志願役士兵45歲、義務役士兵及補充兵36歲(屆滿之年12月31日除役)。
(二)依法免役(因病傷殘、機障、痼疾、體位判定免役者)。
(三)依法禁役(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含感訓處分合計滿3年者)。
(四)依法回役。
(五)依法喪失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