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 國防部頒「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二、申請須知:
1.後備軍人應於前1年申辦次年緩召(如:112年申辦113年緩召)。
2.申請資格:指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無兄弟姊妹,且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歳或死亡者。(父母俱亡不得申請;另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3.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4.應備證件: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2)自申請人父母結婚登記起,至申請緩召時(現戶),申請人及所有家屬之全部戶籍資料(可由申請人自行檢附戶籍資料或由區公所徵得申請人同意直接向戶政事務所查得戶籍資料)。期間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
(以當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儘召申請公告內容為主,如仍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後備指揮部電話03-364-4456、03-364-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