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無同父兄弟、有同父兄弟均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申請時限:年度申請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一日止;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時起卅日內申辦。 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檢附證件: (1).申請書一份(向公所民政課索取)。 (2).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騰本)。 (3).切結保證書(向公所民政課索取表格)。 (4).本人及家屬如有遷徙者,應檢附遷徙地之財稅資料。 (5).對申請人之身分認定如仍有疑議,得要求當事人補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