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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發布單位:兵役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服社會服務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需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調查審查表。  
  3. 自傳。  
  4. 理由書。  
  5. 切結書。  
  6. 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