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前揭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司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服勤及服勤地點,使其依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