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服役類別區分如下: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
B.役期:
一、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
三、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