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
國防部頒「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二、申請須知
後備軍人應於前1年申辦次年緩召(如:112年申辦113年緩召)。
三、申請資格
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本人為負擔家計主要責任)
(一)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人須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者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歳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1.直系血親
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3.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四、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五、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人及其全部家屬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姐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歳之前,已辦妥戶籍登記證明。除前列各項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
(三)申請人及所有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