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之對象係列管之後備軍人,如常備軍官、士官之預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補充兵等。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下列召集: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時實施之。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召集之對象係列管之後備軍人,如常備軍官、士官之預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補充兵等。
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下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