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作業流程:
(一)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核定。
(二)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三、申請須知: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一)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二)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本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5,977元。
(三)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本市113年為417萬元)。
(五)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應備證件:
(一)薪資證明(有固定收入者)。
(二)在學證明(家屬年滿16歲日間部在學者)。
(三)醫院診斷書(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
(四)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影本(受領家屬)。
(五)離職證明(家屬原有工作收入,現已離職者)。
(六)其他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
五、補助額度:如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