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應徵、召服役者,有保留學籍之權利。 依據: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 申請對象:應徵、召服役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 申請機關:得憑徵(召)集令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 由本人收執。
學生應徵、召服役者,有保留學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