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申辦印鑑登記者可以,攜帶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委任書、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至委任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