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替代役役男符合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者,請持醫院診斷證明至服勤單位(處所)辦理傷病停役申請,經內政部役政署排定至複檢醫院複檢檢查,檢查期間由服勤單位(處所)核予病假,相關之交通費用則由役男自行負擔。 2.俟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傷病停役生效後,始得停役,並由市府辦理體位改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