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條文之規定,里民大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或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或二百位戶長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開。書面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或未於三十日內開會者,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