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項福利互助業務給付對象:本市議員、里長及復興區民代表暨其父母、配偶或受撫養之子女。
三、福利互助項目及給付標準: 1.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父母、配偶或受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六十。 2.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3萬5千元,半失能者給付2萬5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1萬5千元。 3.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20萬元。但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致因公死亡者,給付150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2萬元,受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1萬5千元。
四、申請上開互助金,應由申請人(受益人)填具申請表,連同有關證件(如備註),送交所屬機關主辦單位審查屬實後,報請本府複核撥款。
備註:有關證件分述如下: 1.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不含門診收據)。 2.失能互助:診斷書、殘障手冊影本。 3.喪葬互助:死亡證明文件、除戶戶籍謄本。除上開外,應提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供本府轉帳核撥款項;給付對象如為眷屬,則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