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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機關同仁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如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例外情形者外,應予拒絕或退還。若遇有前開情事,請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