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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宣導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 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 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 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 輸送之可能。

二、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