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區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府民區字第1060045661號函頒並自106年5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府民區字第1100216415號函修正第五點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府民區字第1120310967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府民區字第1130131799號函修正第六點規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 本經費實施項目如下:
(一) 里環境清潔。
(二) 路燈照明。
(三) 溝渠疏通。
(四) 里守望相助。
(五) 災害防救。
(六) 里公務設備。
(七) 其他。
四、本經費以里為單位,於里區域內實施,由里長自行勘查或鄰長、里幹事查報,並填寫查報表及動支經費申請表,報請區公所核定後實施。但實施經費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經區公所審酌實施項目有採 購必要者,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查報得由里民向鄰長或里辦公處反映,經里長實地勘查,核屬前點實施項目工作範圍者,依前項程序辦理。
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於鄰長會議提出報告,張貼於里辦公處門首或公告欄公告周知,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五、本經費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項實施項目,各區公所已辦理公務預算維護或維修者,各里辦公處不得再行辦理。但實施項目本府各機關相關公務預算已執行完畢或報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公有財產購置,應由區公所參照當年度桃園市各機關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統一規定採購配置,並由區公所辦理財產(物品)登記入帳管理,且列入里辦公處財產(物品)移交清冊。
(三) 財產(物品)管理由區公所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經費由各區公所每年度以每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編列預算支應,三千五百戶以上之里,每里每年另增加經費新臺幣五萬元。但復興區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財源。
前項預算由各區公所以該區戶政事務所當年度三月底戶口統計資料為基準,依各里戶數分列編列下一年度經費,調查里辦公處需求並分類後,參考轄區特性編列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各區公所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執行,且轄內各里經費執行不得逾年度預算。但就經費用罄仍有資本門建設需求之里別,各區公所得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每里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函報本府核准後支應。
本經費年度終了未使用部分,除經本府核准保留外,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但復興區公所於每年度結束後應將補助款之結餘數繳回本府公庫。
各採購案除經核准保留外,應於年度內辦理完竣,並依規定程序辦理核銷作業。
各區公所應依里辦公處執行本經費情形,彙總以下報表:
(一)季報表: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當月之十五日前報本府備查。
(二)年報表: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報本府備查。
七、各區公所應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轄內各里基層工作經費執行之情形,本府民政局得不定期至區公所查核,發現有未依規定執行或發生弊端之情事,除追繳支出經費外,並依法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八、本經費實施細項、執行注意事項及各項表格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