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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骨灰(骸)罈(罐)暫厝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禮儀事務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12-10-05
  • 法規生效日期:112-10-05
  • 聯絡人:劉焱楷
  • 聯絡電話:03-3322101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骨灰(骸)罈(罐)暫厝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桃市殯字第1120004677號令訂定


一、為妥善掌握骨灰(骸)罈(罐)寄存設施使用情形,提升殯葬設施供給率及活用度,規範相關處理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人應出示亡者身分證明文件或除戶戶籍資料、死亡證明文件、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遷出許可證明),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亡者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並填具骨灰(骸)罈(罐)暫厝申請書後,至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稱本所)服務中心櫃檯繳費。

三、暫厝位置由本所指定之,申請書各欄位應詳實填寫,未填具完整資料者不予受理暫厝。

四、申請人或受委託人申請領回骨灰(骸)罈(罐),應先結清寄存費用,並持申請書、規費收據及身分證明文件洽本所暫厝區管理人員領回骨灰(骸)罈(罐)。

五、骨灰(骸)罈(罐)暫厝區額滿即不予受理暫厝。

六、骨灰(骸)罈(罐)暫厝區僅供寄放骨灰(骸)罈(罐)

,不得擺放香燭、祭品、鮮花及其他任何物品。

七、骨灰(骸)罈(罐)暫厝以二年為限,申請人因故得申請展延一次,申請展延需先結清暫厝費用,並以一年為限。

八、經催繳二次仍未補繳暫厝費用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九、自暫厝始日起滿五年,申請人仍未領回骨灰(骸)罈(罐)者,由本所代為安排環保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