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市孔忠字第1040001053號令訂定全文11 點;並自104年5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市孔忠字第1110002741號令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市孔忠字第1120000635號令修正修正第1~3、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闡揚儒家場域與古蹟活化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孔廟戶外空間:
1、大成門以外區域:包括櫺星門前廣場。
2、大成門以內區域:包括大成殿前廣場與迴廊(不含各殿之室內部分)。
(二)孔廟藝文教室可供租借如下:
1、雅舞教室。
2、研習教室。
(三)孔廟展覽空間:
大成殿門口兩側、東廡西廡藝廊均設有展覽擺設櫥窗,可供藝術創作者、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以及學校展覽作品。
(四)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
1、中門以內區域:本殿、拜殿、朵殿因供奉先烈牌位,故不開放入內拍照且不對外租借,如有大型專案需求(電影、公益 、電視廣告等),須借用拜殿外草坪、圍廊等範圍,本所不收費用,但需經申請核准,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2、中門以外區域:包括停車場、鳥居前廣場、手水舍及社務所等,逕洽委外經營廠商借用。
三、本要點各場地,各級機關團體、學校、人民團體、民間機構或個人得申請作下列活動使用:
(一)學術性、教育性、文化性之活動、集會、研習會。
(二)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釋奠典禮、烈士祭典、重要集會及慶典等活動。
(三)正當休閒育樂及教育活動。
(四)電影、電視、公益廣告等與本要點第一點意旨相符之拍攝活動。
(五)其他經本所同意之活動。
四、凡借用本所場地者,須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切結書及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書或計畫書,送請本所審核。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一切安全責任。孔廟大成門以內區域於祭典前一週暫停借用;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日及進行整修保養之日,本場地不開放使用。
五、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廣告期間,不得逾十日。拍攝一般婚紗、個人攝影無須收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但須於拍攝當日向本所申請登記,使用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並嚴禁高聲喧嘩、物品放置凌亂及佔用桌椅、廁所,影響民眾使用及通行。
六、申請借用本所場地經核准使用者,本所得於使用前三日,依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收費基準表」規定預收財物破損暨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請之場所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破損財物、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並繳清應繳費用後,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但自行放棄使用,且於登記使用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所者,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得申請無息退還;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還全數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
七、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時,本所得通知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
八、使用本所場地時,原有之設備或公物,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如有破損情事,應由申請者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護,如未於限期內修護時,得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由其保證金逕予扣抵,如有不足由申請人負責賠償。場地如須佈置,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
九、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核准;於使用中發現或發生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命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有破壞公物或有安全顧慮。
(三)自申請日起一年內違反本要點規定並經登記在案。
(四)於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內,主殿、拜殿、朵殿以外之區域辦理神祇奉祀事宜。
(五)使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
(六)其他不當使用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
經發現使用本所場地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經本所會同勘查場地及各項設施後,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由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如逾期未改善者,由本所自行回復之,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