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府民區字第1110034294號令頒並自111年2月25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里鄰長在職期間死亡慰問金發放遺屬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死亡慰問金,其數額如下:
(一)里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第一項之受領人時,以其生前指定之人為受領人。
四、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死亡證明文件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繼承人與里鄰長關係之證明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
(四)受領人領款收據正本。
(五)受領人受領帳戶資訊影本。
(六)同一順序受領人有數人者,應繕具共同委任書正本。
前項資料係政府機關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五、死亡慰問金,受領人應於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死亡慰問金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資格審核,並於受領人申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撥款。
六、辦理死亡慰問金所需之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