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特優里長與績優及資深鄰長表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府民區字第1060126343號函頒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府民區字第1100027512號函修正第二點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府民區字第1100257303號函修正第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桃民區字第1100018451號函修正附件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功能,鼓勵里、鄰長積極為民服務及表揚其工作績效,提高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及基準如下:
(一) 特優里長:現任里長連續服務滿三年,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並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
1、推展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異。
2、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里內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效。
3、推行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
4、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並主動通報,著有績效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5、主動協助災害通報,並協助撤離安置受災區域居民,著有績效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里長楷模。
(二) 績優鄰長:現任鄰長連續服務滿三年,熱心為民服務、品德優良且足堪楷模,並有協助里長辦理下列事項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者:
1、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2、區政、戶政工作推動。
3、通知及督促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4、里內環境清潔維護。
5、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救助。
6、推動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
7、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
8、高風險家庭通報、災害調查及疏散撤離通報及宣導。
9、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堪為里鄰楷模。
(三)資深鄰長:現任鄰長連續服務滿十年,且熱心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表揚一次;其後每滿十年並符合前述條件者,得再表揚一次。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里、鄰長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里長經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尚未確定,或因案於刑事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中
(三)特優里長最近三年內曾接受內政部或依本要點接受特優里長表揚。
(四)績優鄰長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接受績優鄰長表揚。
四、表揚人數如下:
(一)特優里長:以各區辦理表揚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總數為基準,每十里表揚一名,餘數達五里以上者得增加一名;不足十里之區各表揚一名。
(二)績優鄰長:以各里辦理表揚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鄰數為基準,二十鄰以下表揚一名;二十一鄰至三十五鄰表揚二名;超過三十五鄰表揚三名。
(三)資深鄰長: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者。
五、里、鄰長服務年資由各區公所核算,自實際就職之日起,至辦理表揚前一年十二月底止。服務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市改制前,原行政轄區之里、鄰長,於改制後續任里、鄰長者,其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六、遴選表揚方式與經費來源如下:
(一)特優里長由各區公所遴選,經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每年二月底前繕造特優里長表揚名冊及推薦表陳報本府民政局核定後,由本府擇期辦理表揚,另依內政部「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表揚作業要點」規定條件及表揚人數,提報內政部獲頒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績優及資深鄰長之選拔、表揚及獎勵,授權各區公所自行辦理,於表揚活動辦理後十日內繕造績優及資深鄰長接受表揚名冊及推薦表陳報本府民政局備查;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