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智慧區里系統公務訊息發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府民區字第1050231925號函頒並自105年11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府民區字第1130175860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使用機關)與里長間之聯繫,推展智慧區里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公務訊息發布之有效應用,提升第一線服務效能及整體市容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
1. 本系統公務訊息發布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2. 管理可使用本系統發布公務訊息之使用機關。
3. 審核使用機關帳號開設權限。
(二)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1. 本系統之整合、開發及建置事項。
2. 本系統公務訊息功能之規劃、新增、刪除、修改、故障排除及人事異動等事項。
3. 辦理本系統使用者教育訓練及電話諮詢服務。
(三)使用機關:
1. 指派專人管理本系統,並辦理該機關公務訊息發布之相關業務。
2. 區公所指派管理本系統者,除發布區公所管轄事項之公務訊息外,並應接收其他使用機關發布之公務訊息,並依訊息內容及性質,提供區長或相關業務主管知悉。
3. 區公所應確認里長之行動載具是否正常更新,能否順利進入本系統讀取公務訊息。
4.區公所應檢視各里基本資料之正確性,里長或里幹事人事異動時,並應於系統中即時更新。
三、 使用機關運用本系統,僅限發布公務訊息,不得作為商業、政黨等其他公務以外之用途。
四、 本要點所稱公務訊息,指使用機關需通知區公所及里長知悉,且與公務有關之資訊,其發布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圖:
(一) 使用機關應評估公務訊息之時效性,完整填列本系統各項欄位資料、位置及聯絡資訊。但依法規應以公文或其他方式送達者,應併為辦理。
(二) 公務訊息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定,再由訊息發布者發布之。但緊急訊息得經機關首長同意後逕行發布,再補行公文或行政程序。
(三) 使用機關應同時副知相關區公所,區公所應為必要之陳報或行政處理,不得有輕忽或隱匿情事。
(四) 里長逾一小時未收受緊急訊息或逾一日未收受一般訊息,使用機關應另以適當管道通知之。
五、 本系統公務訊息項目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