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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10-08-24
  • 法規生效日期:105-06-27


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府民秘字第1040183301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府民秘字第10402427331號令修正第三點及第六點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府民秘字第1050138895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以下簡稱本卡)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及特約發卡機構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方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 申請資格:
 1.七歲以上不具備本市市民卡其他卡別申請資格,且設籍本市之市民。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
 3.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申請地點:本府、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與指定分館、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及本市市民卡網站公告之地點。
 (三) 申請方式、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憑自然人憑證至本市市民卡網站申辦。
 2.現場辦理:
 (1)本人親自辦理: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委託辦理: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申請時,以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替代國民身分證。
 3.需於本卡印製照片者,應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或現場拍照。
 4.卡片核發後,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應主動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本卡至任一申請地點變更資料;變更姓名或照片者,應自行負擔換卡費用。
四、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限制。
五、申請費用如下:
 (一)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換、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新臺幣九十四元;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每張費用為本卡後續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六、本卡退費時,換(補)卡費用、本府補助額度或任何優惠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