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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宗教科
  • 法規體系:行政類,民政類
  • 發布日期:113-06-06
  • 法規生效日期:10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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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 4 年7 月24 日府民宗字第10400896921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11 日府民宗字第1060246048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 年10 月4 日府民宗字第1070222979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 12 年1 1 月2 9 日府民宗字第1 12 0335073 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相關活動,發揮宗教改善社會風氣、安定人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府或中央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適用範圍為慈善及社會教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關節慶、法會等活動,並應結合本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及性別平等政策宣導。

補助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宗教性慶典、科儀研習或外語導覽人員培訓活動,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各類傳統民俗活動或配合地方重大宗教性民俗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辦理創新優質宗教民俗文化或具重大文化價值之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

配合本府相關政策推動辦理重要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辦理前項第一款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最高補助金額得酌增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中央機關表揚或本府認證之績優宗教團體。

(二)配合本府推動公益慈善或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政策。

辦理全國性或跨縣市活動者,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不受前二項金額之限制。

五、申請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以本市行政區域為限。

(二)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本府民政局核定;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專案簽奉市長核可。

補助順序按受理時間先後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申請團體實際運作停止一年以上。

(二)申請團體有應變更事項而未辦理變更登記,或尚未完成換領寺廟登記證。

(三)活動結束後始提出申請。

(四)為特定政黨或個人舉辦之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之案件,逾期尚未完成核銷,且未依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延長核銷期限者停止受理一年。

七、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團體應於活動日前一個月由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

2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辦理目的、活動時間及地點、活動主辦與聯絡人員姓名及電話、活動項目、危機預防及管理措施、實施方法與進度、預期效益、存款證明等事項,並附活動經費來源及概算表二份,如附表二。

3、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登記事項如有變動,應附最新之文件。

4、申請團體最近一次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經費收支報告之公函影本。

5、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查表及相關附件。

6、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

8、其他與活動有關之文件。

(二)申請不符前款規定者,於執行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一)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涉及宗教或性別歧視。

(三)不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

(四)不符動物保護政策。

(五)有收取費用或營利行為。

九、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受補助之團體未配合本府人員現地查核。

(二)活動占用道路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四)本府發現執行成效不佳者。

(五)申請團體曾有第七點第三款及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情形。

十、接受補助之團體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社區、鄰里民眾參與,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府字樣。

申請補助之活動應按計畫確實執行,倘計畫變更,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報原核定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原訂活動日期後三日內通知原核定機關。

十一、接受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原核定公文影本、經費來源及概算表影本及核銷文件,並依下列規定核銷;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送本府核銷:

(一)辦理核銷之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受補助項目應檢附正本,餘得附影本。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法律責任。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三)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團體負責辦理。

(四)活動實施成果將做為效益評估之參據,並列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五)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六)受補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之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領據,如附表三。

(二)補助經費分攤表,如附表三之一。

(三)執行成果概況表,如附表三之二。

(四)撥款同意書,如附表三之三。

(五)經費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三之四 。

(六)所得歸戶辦理切結書,如附表三之五。

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原核定之補助得予廢止。但有特殊理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得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延長核銷期限,並以一次為限。

十二、受補助之經費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申請團體應解繳市庫。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