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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

  • 一、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 二、常備兵家屬及免予列計家屬範圍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 三、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 (一)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

    •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並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並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規定複查,並得會同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實地訪查後,應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 (四)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之申請提前退伍完整資料,應儘速審核後,將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另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司令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 四、常備兵經審查合於提前退伍條件者,如正接受入伍訓練或派赴國外者,須於訓練期滿或返國後,始得核准提前退伍。 前項常備兵退伍後,以後備軍人列管,服後備役。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為何?如何申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4.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5.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