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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該服兵役的人,有哪些行為會構成妨害兵役?

依照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2.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3.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4.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5.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6.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7.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以及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2.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3.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4. 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5.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註:依徵兵規則第30條規定,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不適用徵集入營5日內報到入營之規定,應於入營當天報到入營。)
  6.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7.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8.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妨害兵役會什麼不利的後果?

妨礙兵役要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妨礙兵役治罪條例判刑,後果是很嚴重的。所以大家千萬不要存心違法規避兵役義務,以免留下犯罪的污點。如無故不接受徵兵檢查,經公所勸導仍執意不檢查者,因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嫌,將會移送法院檢查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