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施行刑法第27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8年內,以4次為限,每年1次,每次不超過20天。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往年因相關動員經費預算不足,僅實施五天之訓練,由於召訓時間短,訓練成效有限,業經監察院糾正,為有效積蓄後備戰力,乃結合部隊戰備任務暨專長恢復難易,分別召訓五至十二天,爾後將視訓練成效,逐年檢討訓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