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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禮儀事務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5-09-01
  • 法規生效日期:105-09-01

 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50206608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四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於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警察
分駐(派出)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轄區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道路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第五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保持交通順暢,於適當距離裝置警示燈,確保交通
安全,且不得影響居住安寧。
搭棚之鐵柱、樑木、鋼管、桌椅或其他器物,不得超出棚外。
第六條 因天然災變、重大事故,或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必要,轄區警察分局得廢止核准
或變更原核准之時間、處所。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經轄區警察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
或回復原狀,屆期仍未辦理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