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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里長因長期罹患重病不能任事時,可以解除其職務嗎?0001-20141105-00018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由區公所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