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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里長若死亡,其代理人是怎麼產生的?有無條件限制?0001-20141105-00019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至代理人之條件,依同條規定: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另依桃園市各區公所派員代理及因轄里編組調整派任里長處理原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府民區字第1070031104號函訂定)第2點規定:派員代理或派任里長應以熟稔該里內事務、地方意見及政務推展為首要考量。派員代理於任期內因案解職之里長或派任因轄里編組調整後新增里長,其人選應具區公所現職里幹事以上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