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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寺廟未完成正式登記,可否申請設立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依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7點規定:「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本市宗教團體法人,應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之規定」。
二、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三、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3份。
(四)法物清冊4份。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4份。
(六)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4份。
(七)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
(九)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四、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財團法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文件。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四)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五)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 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七)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式。
(八)年度業務計畫書。
(九)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