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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辦理姓氏異動?(有何種原因可以申請改姓?如何辦理申請改姓?)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按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如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6.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三、如符合上開第8條得改姓規定且未有第15條不得改姓之情形,可由改姓當事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備妥下面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無法委託他人辦理。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2年內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未成年人未領證者,免附)、戶口名簿、印章(未成年人及現場簽名者,免附)。
2.當事人如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者,申請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現場簽名者,免附)及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改姓證明文件,未成年父母約定改姓者須附父母姓氏約定書。
4.當事人之配偶及子女(須隨同變更父、母及配偶姓名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如一併攜帶者,可同時換領新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