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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辦理改名?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按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必須於改名當時,與同姓名之人,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皆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有六個月以上使用完全相同之姓名。)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三、如符合可改名規定且未有不可改名之情形,可由改名當事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備妥下面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無法委託他人辦理。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2年內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未成年人未領證者,免附)、戶口名簿、印章(未成年人及現場簽名者,免附)。
2.當事人如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者,申請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現場簽名者,免附)及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改名證明文件(因特殊原因改名者,免附)。
4.當事人之配偶及子女(須隨同變更父、母及配偶姓名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如一併攜帶者,可同時換領新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