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建築物之門牌初編、增編、合併及改編:建築物之起造人(初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門牌增編或合併應先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並取得核准後,再至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違章建築房屋之門牌初編及改編:現住人。 三、農業設施之門牌初編及改編:經本府農業局或區公所核准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