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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常備役及替代役役期多久?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82年次(含)以前及94年次(含)以後出生役男役期均為1年,83年次至93年次常備役體位役男則服4個月軍事訓練、替代役體位服12天補充兵役。行政院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授權核定:
一、82年次(含)以前及94年次(含)以後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1.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役男,役期為1年。
2.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3.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4.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5.家庭因素補充兵者,服補充兵役12天。
二、83年次至93年次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1.替代役體位者,服補充兵役12天。
2.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常備役體位役期6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4個月。
3.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4個月。
4.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為國內服勤6個月,國外服勤10個月。
5.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