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2月30日生效,依法役男轉換接受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已奉行政院核定,於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相關內容如下: 民國83年次至9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並非不用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