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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後備軍人各項召集之對象與種類?0005-20141031-00031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召集之對象係列管之後備軍人,如常備軍官、士官之預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補充兵等。
二、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下列召集:
1.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2.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3.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4.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時實施之。
5.點閱召集:於點閱或校閱時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