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核定殘等,依法給與撫卹,合於就養規定者,依規定安置榮家就養。 二、國軍官兵服役期間因公負傷,於退伍、停役後,如係屬服役期間因公負傷之疾病,至指定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憑「國軍官兵公因負傷退伍、停役就醫證明卡」,得比照國軍官兵,享有同等就醫優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