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部(腕關節(含)以下)或足部(踝關節(含)以下)骨折治療未滿六個月者,或四肢骨折未滿一年者屬「體位未定」,骨折經治療滿六個月或一年者,以「影響關節運動功能」之情形判定體位,內固定鋼釘是否移除則不列為判等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