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傑出市民證及榮譽市民證頒贈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自治行政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4-05-27
  • 法規生效日期:104-03-27


  桃園市傑出市民證及榮譽市民證頒贈實施要點
 104327日府民自字第1040035949號函訂定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積極 參與市政建設教育文化事業及熱心公益,表彰其對市政之貢獻,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市民最近三年內具有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本府審查核定後,得獲頒贈傑出市民證:
(一) 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貢獻卓著者。
(二) 對本市市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著作或發明,經本府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 樂善好施,個人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以上 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相當價值) 以上之負責人。
(四) 積極參與本市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 協助本府推展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 獻身本市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七) 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八) 其他對本市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審查推薦,並檢具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申請書(附表一)、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具體事蹟推薦表(附表二)各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提經本府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後,獲頒贈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對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檢具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申請書(附表一)、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具體事蹟推薦表(附表二)各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審查推薦。
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之推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急迫原因,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非本市市民(含外籍人士)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條件,得比照本要規定,獲頒贈榮譽市民證。
五、經核定之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由本府公開頒贈,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婚、喪、喜、慶,得應其請求,由本市市長 致贈喜幛或輓聯。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辦之重大慶典、市政建設或地方文化等活動。
(三)定期寄贈本府及本市議會出版之刊物。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六、經頒贈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者,如有違反頒贈條件、違法或不名譽之行為,經原推薦機關審查認定後,由本府撤銷其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
七、曾獲推薦或頒贈本市傑出市民證者或榮譽市民證者,不得重複推薦。
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