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各區里辦公處廣播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區政行政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7-07-23
  • 法規生效日期:106-08-21
  • 聯絡人:程鈺喬
  • 聯絡電話:(03)3325874
  • 傳真號碼:(03)3372062
  • 電子信箱:10012400@mail.tycg.gov.tw




桃園市各區里辦公處廣播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6年8月21日桃民區第1060015526號函頒
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使各區里辦公處,健全廣播器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使用廣播器時應注意音量及時間,廣播時間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4時至21時為原則;惟如遇災害防救、緊急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得立即進行廣播,不受前項廣播時間之限制。
三、廣播器之使用得由里長本人或里長委託他人為之。
四、廣播內容應簡明扼要,並以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緊急事故或其他維護公眾事務為主;里長亦得通盤考量里內狀況後,依實際需要使用廣播器。
五、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