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任里長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府民區字第1070031104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規範各區公所派員代理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停職之里長及派任因轄里編組調整後新增里長,特訂定本原則。
二、派員代理或派任里長應以熟稔該里內事務、地方意見及政務推展為首要考量。
派員代理於任期內因案解職之里長或派任因轄里編組調整後新增里長,其人選應具區公所現職里幹事以上之資格。
三、各區公所自發生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停職或因轄里編組調整,有新增里長必要之日起,應儘速辦理派員代理或派任,並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