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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 發布單位:區政行政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7-03-31
  • 法規生效日期:105-07-18
  • 聯絡人:程鈺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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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信箱:10012400@mail.tycg.gov.tw

桃園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中華民國10497日府民區字第1040233641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里幹事服勤,並評量其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幹事之配置得由各區公所視各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後送民政局備查。
三、里幹事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承區長之命指揮監督之,並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共事務。
四、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講習課程,新進里幹事由區公所提供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
 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單位聯繫,參與各項業務講習,熟悉相關法令,瞭解任務概況,並加強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工作協調,共同解決里民困難。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令及實務講習,並測驗之。
五、里幹事服勤規定如下: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應按區公所規定服勤;下午至里辦公處簽到後服勤。
(二)里幹事兼二里以上者,應分配適當之時間於各里服勤。
(三)區公所得視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民。
(四)里辦公處應備里幹事服勤簽到、簽退及公出登記簿,里幹事於服勤時間,因公外出時,應予登記。
(五)里幹事簽到、簽退及公出登記資料應每月送回區公所彙整,如有虛偽情事,應予以懲處;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六)至里內服勤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六、里幹事除辦理桃園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如附表一)規定之工作項目外,亦得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七、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
(一)對里內各鄰長,每半年至少訪問一次。
(二)對里內各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訪問一次。
(三)對受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訪問。
(四)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即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向區公所回報。
(五)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適時反映輿情,如有特殊善行或貧困、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個案訪問紀錄單(附表二),列為資料管理,供作本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項訪問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評量之依據。
八、里辦公處文書應由里幹事備簿冊編號登記或以電腦處理,經里長核閱後,依序裝訂保管。
里辦公處必備簿冊如下:
(一)里辦公處財產登記簿。
(二)里鄰長名冊。
(三)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如附表三)。
里辦公處必備資料如下:
(一)里行政區域圖。
(二)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三)里服務法令資料。
(四)社會福利相關資料。
(五)里內災害防救時疏散撤離保全戶資料。
(六)里內神壇、寺廟清冊。
區公所各單位需交由里幹事辦理之事項,應以送會方式或送交區公所民政課統籌辦理;區公所轉達至里辦公處之公文,以電子傳遞為原則。
里辦公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由里幹事負責推動,其執行績效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評量之參考。
九、區公所每月至少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得邀請里長出席,並得與社工員聯繫會報合併舉行。
里幹事工作會報由區長主持,全體里幹事出席,業務相關之單位應派員列席。
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
(二)報告上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各單位工作報告。
(四)工作檢討及問題解答與協調。
(五)專題演講、法令與實務講解、表彰事項或里幹事服務心得報告。
(六)轉達重點工作及上級指示事項。
(七)主席裁(指)示及結論。
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里長。
十、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之督導分工如下:
(一)業務及勤惰督導,由民政課課長主辦,由有關業務主管會辦,並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1.市政及區政執行情形。
 2.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3.市容、公設之查報。
 4.社會救助及福利事項。
 5.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6.里鄰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7.家戶訪問執行情形。
 8.區公所里鄰網站資訊更新情形。
 9.各項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
 10.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督導情形。
 11.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二)里幹事之服勤由里長隨時督導,里長對里幹事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應向區公所提出建議。
(三)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對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相關人事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經連續抽查二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四)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對里幹事之督導每月應至少一次,認里幹事服務不力除應予以懲處里幹事外,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主管及有關人員並應受檢討懲處。
(五)品德生活督導,由區公所民政課主辦、政風室會辦。
(六)里經費處理之督導及審核,由區公所會計室辦理。
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得至里辦公處及里內實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知區公所查處及改善。
十一、里幹事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長督導工作績效評量表於區公所每次辦理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時,送交區公所辦理。
(二)區公所各單位主管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於每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並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
(三)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項目應嚴予督導核實考察,里幹事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
十二、區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由副區長或主任秘書召集民政課、社會課、人文課等相關業務主管組成工作績效評量小組,評量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工作績效評量小組辦理評量時,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出席或參與工作績效評量。
 前項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內容及成績計算基準(如附表四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評分表及附表四之一)如下:
(一)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九十,評量項目如下:
 1.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
 2.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二十。
 3.各相關業務主管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考核評鑑占百分之二十五。
 4.兼辦業務、為民服務、里鄰訊息反映及市政、區政具特殊貢獻者占百分之二十五。
 5.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整理、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情形占百分之五。
 6.里長督導評比占百分之五。
(二)訓練進修:電腦操作、法令與實務講習及測驗等占百分之十。
十三、區公所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如下:
(一)A等:評分成績排序前百分之五且達八十分以上者。列A等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里幹事人數未達十人者,列A等人數,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或零人計。如評分相同則先依附表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評分表之業務協助項目分數高低排序、如評分又相同則再依同表業務執行項目分數高低排序。
(二)B等:列A等及C等以外者。
(三)C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評分未達七十分
所有里幹事人數係以區公所實際從事里幹事職務之人數計。里幹事同一年度服務未滿六個月者,仍需參加評量,但得不列計評分等級。
十四、區公所按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獎懲如下:
(一)列A等者為績優里幹事,記嘉獎二次,並由本府公開表揚。
(二)C等者記申誡一次
擔任里幹事職務年資累計每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未因案受停職或懲戒處分、刑事處分、記大過處分或考績列丙等者,得併前項第一款績優里幹事辦理公開表揚。
十五、區公所每年應依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檢討里幹事應否調任其他職務及作為辦理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依據。
區公所得依里幹事服務實況及年資等,視實際需要辦理輪調作業。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