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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戶政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11-02-14
  • 法規生效日期:107-03-01
  • 聯絡人:楊舒婷
  • 聯絡電話:03-3322101#5619

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府民戶字第104023886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府民戶字第107001122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方式、期限及得預定時段:
(一)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下午三時前至三十日前完成預定。
(二)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至三十日前申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得預定登記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所應預先公告不受理預定結婚登記:
(一)選舉日(基準日、投票日)。
(二)每月最後一日逢假日。
(三)傳統節日及其連續假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
(四)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四、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時,戶所應告知辦理結婚登記應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書約、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相片等)。
五、戶所辦理假日結婚登記作業時間,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彈性安排登記作業時間。
六、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登記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逾預定登記時間十五分鐘未到戶所辦理者,戶所得不受理。
七、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登記時間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經審核書證齊全,且結婚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系統主機點有開機者,仍得受理。但事先預定登記者優先辦理。
八、戶所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等申領案件,應依結婚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亦應一併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