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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區長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 發布單位:區政行政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4-07-21
  • 法規生效日期:104-05-18
  • 聯絡人:李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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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信箱:041015@mail.tycg.gov.tw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區長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18日府民區字第1040068503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區長指揮督導所屬人員,落實執行各項市政建設及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長之平時獎懲,其敘獎部分,得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部分,得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但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獎懲最高額度一次以記一大功及記一大過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辦理區長平時獎懲:
(一)督導並指揮所屬人員辦理區公所應辦權責事項,有優劣事蹟者。
(二)執行本府委任、委託及應配合事項,有特殊功績或重大過失者。
(三)依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及上級機關相關評比考核規定辦理者。
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嘉獎一次或二次:
1.辦理全市性活動,其業務屬單一性質,有具體良好事蹟。
2.配合中央或本府辦理各項勤務演習、示範觀摩會及慶典活動,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
3.處理偶發性事件,能及時妥善完成,績效良好。
4.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記功一次或二次:
1.辦理全市性活動,其業務屬綜合性質,有具體優良事蹟。
2.配合中央或本府政策性業務之執行,主動積極辦理,有具體優良事蹟。
3.配合中央或市政重要施政項目,提出創新性之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著有績效。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能依限、適時妥善完成,著有績效。
5.對上級交辦重要業務,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記一大功:
1.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任務。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3.處理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執行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誡一次或二次:
1.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致所屬執行業務怠惰、延宕,影響本
府形象及損害人民權益,情節輕微。
2.對市政措施,未能積極配合辦理,情節輕微。
3.處理偶發性事件不當,造成輕微損失。
4.違反上級交辦事項,情節輕微。
5.處事失當、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或導致不良影響,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記過一次或二次:
1.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致所屬執行業務怠惰、延宕,影響機關形象及損害人民權益,情節重大。
2.辦理各項全市性活動,策劃不周,執行不力,造成財務損失,影響機關形象。
3.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未能依限完成並及時妥善處理。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未能依限完成而無正當理由。
5.處事失當、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或導致不良影響,情節嚴重。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記一大過: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
2.故意曲解法令、貽誤公務,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或導致不良後果。
3.執行重要政令及辦理重要業務,有重大違失未能達成任務。
4.對於重大災害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政府財務及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故意不配合執行,導致本府威信受損,嚴重影響政令推展。
五、區長平時獎懲案件,應由主辦機關列舉具體事實,依據法令擬具建議獎懲額度,經簽會本府民政局並陳請市長核准後,移請本府人事處依獎懲程序辦理。
六、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隨時專案辦理之。
七、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平時獎懲,本府各機關應於考評作業完竣,或上級機關成績公布後二個月內依第五點規定程序辦理。
八、本要點懲處部分不含桃園市復興區區長,桃園市復興區區長之懲戒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所定程序辦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